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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诉互联网机顶盒侵权案尘埃落定

来源:本站 发布于:2014-06-03 08:47:00
文章导读: 乐视诉互联网机顶盒侵权案尘埃落定 因均不服一审判决,乐视网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伦电子)侵犯其电影《画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报2012年5月18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中,原被告都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乐视网胜诉,赔偿额由一审5000元增加至1万元。终审提高赔偿此前,···
乐视诉互联网机顶盒侵权案尘埃落定

    因均不服一审判决,乐视网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伦电子)侵犯其电影《画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报2012年5月18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中,原被告都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乐视网胜诉,赔偿额由一审5000元增加至1万元。
  终审提高赔偿
  此前,乐视网诉称,发现精伦电子未经其授权,通过“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下称精伦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以电视机为显示终端,通过互联网提供电影《画皮》的在线播放服务,遂以侵权为由将精伦电子告上法庭。一审中,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精伦电子侵权,赔偿乐视网5000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乐视网和精伦电子对判决结果均持有异议,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乐视网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精伦电子在后证据认定其在先行为是链接服务,缺乏事实基础,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精伦电子则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乐视网享有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电影系精伦电子播放器搜索链接自第三方网站,而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乐视网许可,精伦电子播放器搜索链接涉案电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根据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根据涉案电影上的署名情况及署名单位的授权情况,可以认定乐视网获得涉案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精伦电子未能尽到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有证据认定精伦电子在其网站上未经授权提供了涉案电影,因此,属于侵权行为。考虑到涉案电影影响、上映时间等,将赔偿额提高到1万元。
  判例影响深远
  对于法院的判决,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认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虽均定性为侵权,但依据和定性有不同。该类产品原本就是以提供内容服务为核心盈利点,不能以外部链接为由推卸责任,二审的结果更有利于版权的保护及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竖立了标杆。她认为,维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和发展机制。
  相较于一审判赔5000元,终审将赔偿额提高到1万元。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可以通过提高索赔金额来遏制侵权?对此,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国富对本报记者表示,某项判罚能否起到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作用,关键在于看此判罚金额给侵权人带来的后果是否足以使其得不偿失。“本次判决虽然只涉及一部影片,但由此产生的巨大法律风险则是指向所有在线播放影片。如果将所有影片都进行赔偿,被告可能要承担的赔偿额度远远超过其至今为止获得的销售硬件产品的利润,从而使被告生产此类涉案产品的行为得不偿失。”
  于国富还认为,该案件对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为行业从业人员界定智能网络家电的内容责任提供了权威、细致的分析和解答,值得智能家电行业提起足够的重视。“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在被判定侵权后只需删除个别内容不同,智能家电一旦因为其内置的功能侵权导致法律诉讼,往往需要对产品进行软硬件方面的大幅度调整,这将导致巨大的经济风险。因此,智能家电,特别是涉及到互联网影视内容提供的智能家电提供商应重视法律风险,预防侵权案件的发生。如果必须内置互联网影视内容,尽可能与权威的正版影视分销机构合作。”于国富建议。(知识产权报 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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